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芜自然资规(弋)挂告字[2022] 09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芜湖市人民政府批准,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以下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宗地基本情况以及控制指标要求
序号 | 宗地编号 | 土地坐落 | 出让面积(㎡) | 土地用途 | 产业分类 | 投资强度(万元/公顷) | 出让 年限(年) | 规划要求 | 起始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建设工期(月)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比例 | |||||||||||
1 | 弋202207号 | 澛港街道龙华社区 | 17439.11 | 工业 | 医用防护产业园 | ≥7500 | 50 | ≥1.2 | ≥40% | ≤6% | 673.15 | 135 | 18 |
2 | 弋202208号 | 白马街道 | 49387.24 | 工业 |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制造 | ≥7500 | 50 | ≥1.2 | ≥40% | ≤6% | 1906.35 | 382 | 18 |
注:1.出让宗地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按实际出让土地面积计算。
2.两宗地均以工业“标准地”出让。竞得人需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工业用地履约监管协议》,按照协议承诺开发建设。
3.两宗地的年亩均税收均为不少于30万元。
4.两宗地的单位增加值能耗水平不高于0.18吨标准煤/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挂牌地块的详细情况、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要求等,详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2年8月9日至2022年9月7日(工作日),到弋江区长江南路83号高新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四楼411室(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22年8月9日至2022年9月7日(工作日),向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7日16:00时。
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且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将在2022年9月7日17:00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芜湖市皖江财富广场C1座(芜湖市民服务中心五楼)芜湖市法信公证处。地块挂牌时间定于:2022年8月25日8:00时至2022年9月8日15:00时。
七、其他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成交价格中不包括契税。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芜湖市现行有关规定另行缴纳。
(三)报价(不低于底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加价幅度为万元的整数倍。
(四)项目开发周期:开发周期为开工准备期加建设工期,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计算。其中弋202207宗地自《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准备期),建设工期为18个月;弋202208宗地自《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准备期),建设工期为18个月。
(五)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六)土地出让金支付时限:《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七)交地时间: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个月内,交地手续由弋江区政府负责。
(八)土地交付状况:“净地”交付。
(九)竟买保证金的处置:土地挂牌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作履行合同定金(不计息),合同履行后,受让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部转作土地出让金。
(十) 环保要求:所建项目必须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产业定位要求,符合环境准入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要求。
(十一)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弋江区长江南路83号高新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楼四楼411室(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
联系电话: 0553-4815928 联系人:王先生
土地竞买保证金缴入账户
开户名:芜湖市弋江区财政核算中心
开户行:工行城建支行
帐 号:1307033019200069812(缴纳竞买保证金账户)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8日
分享:
文章推荐:
综合行政执法办(行政执法组)开展马田街道食药安全应急演练项目(实施购买前)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滨海新区支队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滨海新区支队采购办公套件项目(项目编号:滨海新区〔2023〕332439号)更正公告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滨海新区支队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滨海新区支队采购办公套件项目(项目编号:滨海新区〔2023〕332437号)更正公告